近日朋友小孩被狗咬(有飼主)對方不肯出面賠償.朋友打算詢法律途徑.請問狗咬傷人.飼主有觸犯什麼相關法律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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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法令對於飼養寵物早有明文規定,(如動物保護法),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,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、一萬元以下罰鍰,若拒不改善時還可按次處罰,甚至可逕行沒入其動物。
1.刑事方面: 帶狗出門時未妥善用鍊繩拴好、或任其亂跑,萬一咬傷人或惹出車禍等,狗主在民刑事方面都有責任;其中刑事方面,刑法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,因過失傷害人者,也會被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等,但若是致人重傷,則會被處最重一年之刑。
2.民事方面: 前幾年有一案例可為殷鑑,一名八十二歲許姓老婦路過鄰居門口時,鄰居飼養的大型獒犬掙脫鐵鍊撲向許婦,尖銳的牙齒咬傷許婦小腿,造成被害人大量出血而傷重不治,結果狗主人除刑責外,最後還付出一百五十萬元賠償金。
3. 另台中地方法院曾有一件判決,一名賴姓婦人因未將飼養在騎樓的柴犬綁緊,造成柴犬攻擊咬傷他人,法院認定賴婦疏於注意,有過失責任,判處賴婦四月徒刑。
先進國家科予飼主的責任更重,如二○○二年間,美國舊金山一對夫婦飼養的兩隻巨犬咬死女鄰居,陪審團認定飼主夫婦有疏失,其中妻子被判的三項罪名都成立,包括最嚴重的二級謀殺罪,及過失致死罪、擁有致命猛獸罪,三罪的刑度高達有期徒刑十五年至無期徒刑,案發當時不在場的先生,也要負起過失殺人罪責,最高可處四年徒刑;兩人為了這件案子還在花費鉅款上訴中。
至於闖禍的兩隻巨犬,則被法院裁定「安樂死」,向來主張保護動物權益至上的相關民間團體,一反常態支持這項判決,認為應給那些不善盡照顧看管寵物的飼主一個警訊。
參考資料
自由時報 社會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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